1924年10月2日,新任中东铁路中国方面理事袁金凯、吕荣寰、刘哲、范其光抵哈。苏联远东交通部部长尼果重斯基、苏联乌苏里铁路局局长舒里曼也同时来哈,参加接管中东铁路仪式。他们根据9月20日东三省自治政府全权代表郑谦、吕荣寰、钟世铭与苏联政府全权代表库兹涅佐夫签订的《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政府之协定》(简称《奉俄协定》)。
内容有“1896年东省铁路合同第12条所载期限,应由81年减为60年,此项到期后,该路之一切附属产业,均归中国政府所有,无须给价。经双方同意,将再行缩短上述期限之问题提出商议,自本协定之日起,苏联方面同意中国有权赎回该路之时,应由双方商定该路曾经有实在价值若干,并用中国资本以公道价额赎回之。”3日,中国方面任命鲍贵卿为理事长兼督办,苏联任命谢列布辽诺夫为铁路督办,伊万诺夫就任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
(市档案局宣传编研处 张旭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