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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

 

(2006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等十七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散存、散失档案的征集管理,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征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市及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接受寄存、征购等方式收集进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档案征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档案馆承担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征集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档案,应当予以征集:

 

(一)建国前特别是帝俄和伪满统治时期哈尔滨地区的机构、社会组织等形成的档案;

(二)建国前后哈尔滨地区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权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形成的档案;

(三)在哈尔滨地区活动过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国家领导人、革命烈士、专家学者、国际友人、知名人士、著名历史人物、有影响的海外华侨和华人(华裔)所形成的人物档案;

(四)反映哈尔滨地区少数民族历史和少数民族文化的档案;

(五)哈尔滨地区能工巧匠和民间艺人所形成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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