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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档案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档案局档案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代市人大、市政府起草的档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局制定的涉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本局档案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备案以及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科教法制处(以下简称“法制处”)承担本局起草或制发的档案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审核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五条 档案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档案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及备案应当做到有错必纠、有件必备。

  

第二章 制定与公布

   

第六条 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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