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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档案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档案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哈尔滨市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2016—2020)》《哈尔滨市档案局重大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档案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的范围,按照《哈尔滨市档案局重大决策制度》第三条规定确定。
  

第四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科教法制处负责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的承担处室(以下简称承担处室)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处室,应当配合做好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  重大决策草案未经科教法制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承担处室不得提交市档案局集体讨论。

  

第七条 承担处室应当对拟报送的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初步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报科教法制处。

 

第八条 承担处室向科教法制处提报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等内容;
  

(二)重大决策草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纸质文本及目录;
  

(三)有关单位意见、公众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四)按照《哈尔滨市档案局重大决策制度》规定,需要履行风险评估、咨询论证、听证等程序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五)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承担处室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报送的材料应当经处长签字。

  

第九条 科教法制处对承担处室报送的重大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确认齐全后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担处室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全相关材料。

  

第十条 科教法制处进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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