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行政处罚名称
实施机关
法律依据
1
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哈尔滨市档案局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损毁、丢失属于所有国家档案的”和“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
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档案的处罚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3
对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倒卖档案牟利、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4
对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处罚
黑公网安备 23010902000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