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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建设

哈尔滨临时参议会
 

 

 


1946年7月6日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成立大会
 

1946年8月通过的《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成为全国第一座,也是最早一座解放的城市。1946年5月3日,哈尔滨市政府正式成立,为早日实现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树立纯正的人民政府,使广大群众自己选出代表,行使其在民主政治下应享的权利,决定设立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

    1946年6月末,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筹备委员会成立,并通过了参议员选举规程:规定参议员于哈市各业人民团体,按人数比例用不记名投票法选举,因环境之必要,政府可聘请现在哈市对抗战有功、或地方贤达之士为参议员,但名额不得超过市参议员总额的六分之一。

    1946年7月6日至7月19日,临时参议会召开。出席会议的有我党领导人彭真、李立三及由商实业、工人、农民、妇人、军人、教育、医药、医生、公务员、回族、律师等11个团体和政府聘请的社会贤达之士中选举的代表。会上刘成栋市长代表哈尔滨市政府向代表八十万市民意志的临时参议会报告了政府成立七十三天的工作。钟子云、张廷阁等各界参议员代表向大会致词。会议从文教、卫生、外侨和财政等10个方面提出了74项议案,最后通过了56项议案。

    1946年8月,临时参议会召开第一次议会,通过《哈尔滨市施政方案》、《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确立了临时参议会职权:选举罢免哈尔滨市行政委员会与市长委员;决议哈尔滨市政府施政纲领及一定期间之工作方针;创制与复决哈市单行法规;审议哈尔滨市政府预决算;决议市政府重要兴革事项;审议市政府与各方面请议事项;督促检查市政府工作。1947年5月举行了第二次议会,从政治、文化教育、财政经济、社会治安、妇女及人民武装等方面提出了48件议案,通过39件。

    1948年,随着革命胜利成果的不断扩大,哈尔滨市政府决定在“八一五”光复日召开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参议会随之结束,临时参议会是哈尔滨市民主政府的首创,是哈尔滨市实行民主政治的先声,也可为全国实现民主之预兆。

《哈尔滨特别市街政权暂行组织条例》

    1947年5月23日颁布《哈尔滨特别市街政权暂行组织条例》

 

    1946年7月,为了便于发动群众和适应战争之需要,中共哈尔滨市委决定改造旧政权,建立基础政权。8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拟定了《哈尔滨特别市街政权组织暂行条例草案》,1947年5月23日,市临时参议会第二次会议上修正通过。《条例》规定街政权行政管辖区域以人口多少和街道大小划分,人口在五千至一万人。街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施政纲领及上级政府法令与指示的执行;建立人民自卫武装,清除盗匪特务,维持社会治安;调解市民纠纷;评定房租,调查公共及应没收之敌伪房产,呈报市政府处理;办理卫生、教育、水电以及其他有关人民生活之公益建设事项等。《条例》规定街政权组织采取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关为街代表会,代表会休会期间则为街政委员会及街长,在上级政府领导下领导本街一切行政事宜。《条例》规定取消保甲制,街下设闾,每闾辖35-40户,闾长由公民大会选举。尽管这一《条例》因刚刚解放,群众尚未发动起来,未施行起来,但为两年后(1948年7月)市政府重新调整区街组织,实行小街制,奠定了一定基础。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公务员奖惩暂行条例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公务员奖惩暂行条例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成为新中国第一个获得解放的大城市,由此成为中国共产党在东北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中心和重要的交通枢纽及战略后方。担起了“恢复经济、发展生产、支援前线”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1946年5月3日成立的哈尔滨特别市人民政府,为了惩贪顽而励廉正,树立为人民服务之民主作风,于1947年5月16日,由市长刘成栋签署命令,公布实施《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公务员奖惩暂行条例》。这是哈尔滨解放以来最早制定的公务员条例。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公务员奖惩暂行条例》共计13条。《条例》规定具备拥护民主;具有民主作风;不徇私、不苟财;学习进步;奉公守法;爱护公务;工作中有创造性,能主动提出意见完成任务等条件之一,即可按照奖励方法受到嘉奖、记功(三小功为一大功,三大功为一级)、增薪或升级、模范工作者奖励。而对于利用职务便利,取得不正当收益及徇情害公者;欺凌百姓者;违犯纪律者;敷衍塞责者;沾染不良嗜好者;不参加学习甚至妨害别人学习者等,将按照惩戒方法给予警告、记过(三小过为一大过,三大过降一职)、罚薪或降职、免职惩罚。

    《条例》的颁布对于肃清官僚习气,养成民主作风,推进与开展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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