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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

哈尔滨解放初颁布的战时暂行劳动条例


《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

    1948年8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为了在解放战争时期,改善工人劳动条件,保障工人福利,提高工人职员之劳动热忱,发挥劳动创造力,以支援战争,供给国计民生。依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之原则,颁布了《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此条例在制定之初称“哈尔滨特别市暂行劳动法大纲”,后根据1948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关于“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法大纲”给东北局的电文指示改名“哈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以表示其是暂时试行性质。

    《条例》共计四十五条。包括劳动者之权利与义务、工作时间与工资、女工与童工、雇用与解雇、企业内部规则、集体合同、劳动保险、劳动争议等项内容。《条例》规定劳动者享有一切民主自由权利,政府以法律及一定物质条件保障之;规定国营、公营、私营企业中工作时间为八小时至十小时制度,对特别有害健康的生产部门,可工作六小时,但必须取得市府或国家企业领导机关之批准,当遇有紧急生产任务,得延长工作时间时,要取得工人同意和政府批准;规定不得使用未满十四岁的童工;规定凡公营、私营、合作社经营之企业,根据本身需要可以自行招雇工人、职员,也可在不违反劳动条例及集体合同时,有解雇工人、职员权利。《条例》还详细规定了劳动保险的项目、保险基金征集标准及保险金由市政府劳动局统一筹划等内容。在劳动争议解决上,《条例》规定第一步骤为厂内解决,第二步骤为市劳动局调解与仲裁,如当事人一方再有不服时,得向法院上诉。哈尔滨特别市政府设立劳动局管理哈市有关劳动问题的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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